新浪四川 达州

偷电瓶撬移动信号灯底座 达州市达川区一贼娃子被抓获

新浪四川城事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摘要: 经查,6月11日上午9时许,一名男子过马路经过移动交通信号灯时伺机在路中间蹲下,仅用3分钟就将信号灯底座的电瓶拔出,继而逃至马路对面,拦下一辆“摩的”逃离。

有一种东西,blingbling会发光,不管你喜不喜欢,它一定有让你驻足停留的时刻!最近,贼娃子也盯上了它……

近日,有群众反映:达川区南城绥定大道二段,附近人行横道上的移动交通信号灯“失灵”了。工作人员检修发现,移动交通信号灯底座价值1500元的电瓶不翼而飞了,立即向达川区分局翠屏派出所报警。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走访调查。

经查,6月11日上午9时许,一名男子过马路经过移动交通信号灯时伺机在路中间蹲下,仅用3分钟就将信号灯底座的电瓶拔出,继而逃至马路对面,拦下一辆“摩的”逃离。

民警很快锁定并抓获嫌疑人李某。经查,案发当天,李某在过马路时觉得移动信号灯底座,肯定有“值钱的东西”,遂把信号灯底座电瓶偷走,作为废品变卖。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已被达川公安依法行政拘留,被盗电瓶已被追回。(来源: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分局)

相关法律适用及拓展

《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等设施。

第九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管是公共财产

还是私有财产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