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讨工程款 包工头伪造证据被处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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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法宣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存在劳务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将对方告上法院,这本是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正常途径。但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证据中欠条上的欠款数额表示了质疑,法官也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中存在颇多疑点。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务合同争议案件时,就遇到了这样一件“怪事”。经过认真审理后,认定被告之一的包工头刘某甲伪造证据,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
劳务纠纷 证据存在疑点
刘某甲是工程的包工头,2016年起,他承接了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建筑工程,找来另外8人为其工作,承诺给付年薪,包吃包住。因为工程进展不顺利,刘某甲断断续续地给付了一部分工资。2019年,8名工人将包工头刘某甲、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某劳务公司等告上法院。
在审理中,原告8人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刘某甲出具的欠条复印件,证明被告等拖欠其工资,刘某甲对欠条复印件表示认可。但是,其中一名被告对欠付金额并不认可。同时,这名被告还提交了刘某甲雇佣的技术组负责人杨某的录音材料,证明欠付工资数额与欠条载明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法官调查 层层发现真相
那么,8位原告到底被拖欠了多少工资呢?
法官通过电话和到庭接受询问的方式,向8位原告一一核实后了解到:欠条原件直至开庭审理时,一直由刘某甲持有;8位原告均陈述,他们以借支生活费的形式领取过部分工资,这部分工资没有从应付工资中扣除,欠条落款时间是否属实尚不清楚。即使属实,也距离各原告离开案涉工程至少半年时间,刘某甲出具的借条均未扣除各原告已经领取的工资,其中最多的赵某一人达5万元。
此外,8位原告认可提起诉讼是自愿,但6名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均非本人签名,对起诉的金额、计算方式、时间起始点等不清楚,但都认可是通过刘乙、刘丙的联络和协助下提起诉讼,且诉讼费都是刘某甲一方代为垫付。
伪造证据 被判罚金2万元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8名原告主张欠付劳务费事实依据系刘某甲出具的欠条,但欠条载明的金额与实际欠付金额不符。同时,刘某甲一方声称遗失记账凭证,无法核算已付工资,故出具的欠条上无法扣除已付工资数额,甚至将其他案外人欠付劳务费列入本案原告欠付金额。
雇主出具的欠条是施工工人主张权利最直接的事实依据,若该欠条与事实严重不符,在本案存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情况下,可能导致实际承担支付责任超过应当承担范围,侵害其合法权益,刘某甲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导致诉讼进程的迟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甲上述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包工头雇佣工人从事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在工程期间,包工头通常以自有资金支付工人的工资,待工程结束后,工程方、发包方才将相应的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手中。在本案中,工程方一直未将工程款转给刘某甲,刘某甲为了要回工程款,才假借工人追讨工资的名义,追讨工程款。
作为包工头的刘某甲,在迟迟要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正确的维权方式应当是直接起诉工程方,要求给付工程款。而他却采用了伪造证据、进行诉讼的方式,已经触犯了法律,浪费司法资源,增加了其他当事人的诉累。8名工人协助提供假欠条的行为,也被法官口头训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