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老年代步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来听检察官解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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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对一起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的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李某某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9年2月,李某某为方便出行购买了一辆低速四轮电动车,该车日常生活中被称为“老年代步车”。为了能够买到非机动车责任保险,李某某擅自安装了一个假车牌后购买了商业保险。2019年9 月7日,李某某在喝了三两左右的散装白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搭载妻子游某某、邻居焦某某、梁某某前往新繁镇,在公共道路遇到执勤交警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涉嫌酒驾。随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达154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载客汽车,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且血液乙醇浓度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血液乙醇浓度的构罪标准80mg/100ml,李某某酒后驾驶老年电动四轮车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醉驾“老年代步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承办检察官解释称,不少老年代步车的设计已经与普通汽车相差无几,很多电动车是三座甚至四座,不仅仅用于“代步”,同时用来“载客”,且车身较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机动车定义为“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系由电机驱动,主要用于载运人员或物品的四轮道路车辆,最高设计车速达到每小时50公里,隶属于机动车范畴。
办案检察官提醒,老年代步车在司法鉴定中相当一部分被认定为机动车,涉及的危险驾驶案时有发生。该车购买对象多为中老年人,认为电动车无需证照,但在发生事故后多数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且即便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多数也会拒绝理赔。建议不要盲目相信老年代步车“不用牌照、不用驾照”的宣传,应遵照交通规则,选择合法的交通工具安全出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