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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院查封房产办理抵押登记 这个不动产登记中心被罚50万

摘要: 2017年5月,四川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郑某某已被法院查封的6套房屋办理了1500万元的抵押登记。2020年4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2017年5月,四川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郑某某已被法院查封的6套房屋办理了1500万元的抵押登记。2020年4月22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该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行为违反了“对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义务,已构成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最终维持原判。

为法院查封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被罚50万申请复议

郑某某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打官司多年,2016年8月1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牛区法院)向雷波县房产管理所送达查封郑某某名下6套房屋的协助执行文件,并要求在查封期间,房产管理所不得为房屋办理抵押、转让等登记。

2019年6月21日,该案终审判决后,金牛区法院又对郑某某名下房屋予以续查封时发现,其名下6套房屋已被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17年5月办理了共计1500万元的抵押登记。

查明后,2020年4月22日,金牛区法院对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于2020年5月9日前缴纳。对于该处罚决定,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复议。该中心表示,在2016年10月15日以前,当地房产登记是由雷波县房产管理所办理的,这之前的房产档案资料至今仍存放于房产管理所档案室,并未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于房产登记信息未共享,因此导致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郑某某已冻结房屋做了抵押登记。

同时该中心认为,在2017年5月17日前,金牛区法院并未向他们送达协助查封的文件,因此他们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并不知道郑某某名下的6套房屋已被查封,他们所做的抵押登记行为并不违法,因此他们认为金牛区法院的处罚无事实依据,并请求撤销该决定。

对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成都市中院认为金牛区法院作出的处罚正确

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复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金牛区法院确实于2016年8月1日向雷波县房产管理所送达了相关协助执行文件,并要求在查封期间不得为郑某某名下6套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

对于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所说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部门职能移交,信息未共享所导致,成都市中院查明:雷波县确实于2015年10月11日发布文件称:设立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同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在复议申请中陈述,中心是于2016年10月15日才开始正式运行,之前的房产登记工作均由房产管理所办理。

但是,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正式运行之后,于2017年6月1日为郑某某名下6套被查封的房屋出具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时间至2019年5月16日止),并进行了1500万元的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成都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本案中,金牛区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查封案涉6套房屋后,要求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

虽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表示,他们于2016年10月15日才开始不动产登记业务,但却于之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其行为已违反“对查封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予以罚款。

成都市中院认为:金牛区法院对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50万元罚款的处罚正确,并维持了该处罚的决定,同时确立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今日(6月16日)从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虽然现目前郑某某名下6套案涉房屋抵押已于2019年5月16日到期,但抵押权人一直没有来解除抵押。针对具体案情,该负责人表示,由于金牛区执行局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不方便接受记者采访。对于是否认可法院决定以及是否已缴纳50万元罚款,她表示暂不方便透露,“我们也想尽快结案,这对当事部门来讲也有一个交代。”

■律师说法

对查封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会对案件执行产生什么影响?该案件中,雷波县房产管理所是否有责任?针对这些问题,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以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江荣律师。

对已查封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会对案件执行产生什么影响?

曾林刚律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对拍卖、变卖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势必会影响四川某建筑公司债权的实现。而之所以在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查封房屋,也是为了防止房屋所有权人恶意转让或抵押财产,从而影响财产保全申请人胜诉后权利的实现。

为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共享”问题?

曾林刚律师:根据雷波县编制委员会(2015)14号文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系对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承继,既然承继该业务工作,理应进行交接且也应清晰了解登记情况。从另一个方面讲,不动产登记涉及到公民的重大利益,怎么在登记错误时仅以“信息未共享”敷衍了之?且即便信息未共享,也是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产管理所内部存在的交接问题,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同时,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还违反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决定。

针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决定,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复议?

曾林刚律师: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仅有一次复议救济的机会,不能再次提起复议。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按照金牛区法院的处罚决定,尽快缴纳罚款。

针对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到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共享”问题,该案中雷波县房产管理所是否有责任?

曾林刚律师:处罚决定针对的是雷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故雷波县房产管理所不对该罚款承担责任。如果雷波县房产管理所没有尽到交接的职责,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内部的行政处分。

因抵押已成事实,并会影响四川某建筑公司的权利,四川某建筑公司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撤销对应的抵押协议并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类似司法惩罚案件多吗?请举例说明。

周江荣律师:类似司法处罚案件近年来比较多,比如物业公司不配合法院查看涉案房屋或者阻挠法院进入小区查看涉案房屋,法院对其进行罚款。再比如,部分中介机构对法院已查封的房屋,擅自撕毁法院封条,带客户看房,被处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作为律师,你认为司法惩罚案件的作用是什么?

周江荣律师:维护法律权威,促进案件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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