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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因跨省运输、贩卖“非洲猪瘟”病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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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6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乐山五通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跨省贩卖“非洲猪瘟”病猪案,四名被告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月6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乐山五通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跨省贩卖“非洲猪瘟”病猪案,四名被告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3月初,江苏某畜牧公司人员毕某联系张某三购买他们公司代养户的病猪,张某三在明知该批生猪无法办理动物防疫检疫合格证情况下又将该批生猪转卖给曹某洋。

曹某洋在挑选生猪时发现异常,有的猪出现了走路打晃、身上发紫、发红、倒地等症状,但仍然支付28.97万元购买了其中没有出现明显症状的猪约490头,并以32.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魏某。

魏某又以36.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河北省无极县的高某中, 高某中将该批生猪分四批分别出售,其中有一个买家尤某以17.76万元的价格购买111头生猪,又将该批生猪转售给乐山市的李某明和王某,并提供虚假电子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3月4日晚,王某等人在运输生猪途中处理了7头病、死猪。最终,这剩余的104头生猪运输到乐山市五通桥区境内卸载时被挡获。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部门对该批生猪及已经屠杀生猪的进行检疫检验和专家评议:确认其中有十份检测样品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跨省贩卖和运输该批病猪的行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性极大,情节严重,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表示认罪服判,主动退缴全部赃款21.48万元,缴纳罚金26.5万元。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图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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