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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香肠不是预包装食品 驳回买家10倍索赔请求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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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2月30日,岳池猪肉摊主谌光辉终于等来“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一审判决。

“‘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判决结果,我认为是比较公平的,特别是对四川特产、生产和销售的商家有重大影响和深远的意义,对于活跃市场经济也有重大的影响和意义,特别是对当前乡村振兴意义重大。”4日,代理“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青峰告诉记者。

2021年12月30日,岳池猪肉摊主谌光辉终于等来“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谌光辉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请求。

据悉,去年1月,这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联系谌光辉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收到香肠后,“小王子”给谌光辉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谌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法院。

飞来官司

网售2000元香肠遭10倍索赔

谌光辉从没想过,自己卖猪肉香肠会陷入一场官司纠纷。他在岳池县经营一家猪肉摊,平时除了卖肉,还用传统手工艺加工熏制香肠腊肉,销售给那些春节不能回家,或是不方便熏制腊肉香肠的顾客群体。平时,他也通过自己的短视频账号给粉丝传授挑选新鲜猪肉的技巧,以及他熏制腊肉香肠的过程……

2021年1月,一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拍摄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并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为方便运输,谌光辉用袋子装好后抽真空给客户快递了过去。不料,几天后,收到香肠的“小王子”微信联系谌光辉,称每包香肠都没有标签,并提醒他“违法了”。谌光辉告诉“小王子”可以退货,但需要自己付邮费。不过,“小王子”提出10倍索赔,谌光辉没有答应。之后,谌光辉收到法院的传票,他因“买卖合同纠纷”被“小王子”起诉。

“小王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2021年1月5日,他通过微信平台在岳池丘山光辉腌腊制品经营部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1月10日收到货后,发现该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该食品为4根一袋,全都真空包装,属于预包装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 一赔十。收到法院传票后,谌光辉曾多次电话联系“小王子”希望私了,但“小王子”坚持至少要赔偿1.5万元才会撤诉,这让谌光辉无法接受。

谌光辉的一位朋友通过查询公开司法文书后曾告诉他,“小王子”此前曾有两起作为原告身份的合同纠纷诉讼,而且最后以撤诉告终,他据此怀疑“小王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之前故意购买2000元的腊香肠,然后提出10倍索赔。

此前,“小王子”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并非职业打假人。“如果我是职业打假人,这么多年我才这么两个案件吗?”“小王子”说,这笔2000元的交易就是他的一次正常购物。自己当时是在网上看到谌光辉的联系方式,然后找对方购买腊香肠。收到货后,发现其中一包真空包装的腊香肠漏气了,之后又发现包装没有标签、保质期以及生产日期,自己是按照《食品安全法》提出诉求。

谌光辉与“小王子”之间的纠纷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网友关注。2021年5月10日,这起备受关注的“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在山西省介休市法院通过网络开庭的方式远程审理。庭审上,“小王子”通过谌光辉网购的香肠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成为争议焦点之一。

法院判决

卖家退款 驳回买家10倍索赔请求

对于这起官司,谌光辉说当初开庭时之所以不同意调解,也是希望通过这场官司让自己知道这种售卖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因为还有很多摊贩和自己一样,他们也想知道答案。

2021年12月30日,谌光辉终于等来这起备受全国网友关注的“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小王子”此前在法院有多起涉及消费赔偿的案件,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等。“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光辉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规定,四川省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实行备案管理,被告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小王子”提出被告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从“小王子”与“谌光辉”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小王子”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是否要打包进行了沟通,说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法院认为,“小王子”以香肠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被告退款并10倍赔偿,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现在原告未退货,被告未退款,导致此前购买的香肠已不具有原有价值,双方对香肠变质均有过错,应承担损失。

最终,山西省介休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谌光辉退还“小王子”货款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李青峰表示,本案对于很多销售香肠腊肉等散装食品的小商贩来说,很有意义,这个判决结果给商贩们吃了一颗定心丸,可以让各地特产走得更远,当然也希望商贩们自身能增强法律意识,坚守好食品安全的红线,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律师说法

自制香肠非预包装食品 不违反食品安全法

“香肠是一种利用非常古老的食物生产和肉食保存技术的食物。四川的香肠,本身是四川的特产,本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是被告现制的香肠。原告购买的是被告自制的香肠,不是预包装食品,谌光辉的行为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该案的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青峰告诉记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从当庭举示的证据看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非预先定量,也非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而是没有包装且现制作的食品。

“老百姓(私人)销售其自制的香肠,法律并无禁止。谌光辉的行为既无违法,更没有造成损害,那么原告要求谌光辉因自身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李青峰解释称。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李青峰表示,本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实在被告处购买的香肠(腊肠)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摊主有话说

“判决结果维护了我们小商贩的合法权益”

每年春节前一两个月,都是香肠腊肉的销售旺季,谌光辉也迎来了生意旺季。“特别是上午,忙得很。”谌光辉说,他每天不仅要照管摊位上的生意,空下来,还要处理熟人朋友在网上联系自己买香肠腊肉的需求。说到网售香肠腊肉,他有些不好意思地对记者笑了一下,“(网上)主要卖给一些熟人朋友,遭弄怕了。”

谌光辉的猪肉摊位不大,前来买肉的顾客也基本上都是脸熟的人。这一年里,很多人都知道了他因网售香肠遭起诉10倍索赔的官司。在判决之前,熟悉的顾客在付账后都会多问一句:“判下来了没得?”“还没有哦。”谌光辉接过话,然后再开玩笑地补充一句:“你莫到时候也把我起诉了哈。”顾客也笑着说:“放心嘛,不得。”

陷入官司纠纷这一年,谌光辉开始变得小心翼翼,即便在网上联系他购买香肠腊肉的都是熟人朋友,他还是会主动给对方言明:香肠腊肉都是自己手工熏制,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标签……如果对方要买,不要以“销售三无产品”起诉自己索赔。谌光辉说:“如果网上有不熟悉的网友联系自己购买大量的香肠腊肉,他不会卖给对方,因为担心再次陷入10倍索赔的官司纠纷。”

如今官司判下来了,谌光辉很有感触:“这个判决结果,让很多和我一样售卖香肠腊肉的商家看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打消了我们心中的疑虑,维护了我们这些小商贩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让我们的香肠腊肉这些特产走得更远。”本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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