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四川 四川

四川生育登记新规引热议,经济学家法律人士解读来了!

金融投资报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摘要: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办法》中,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等引发热烈讨论。

金融投资报记者 刘敏

近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办法》中,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和生育数量限制,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等引发热烈讨论。

针对相关问题,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和律师。

促进生育政策力度还会加大

随着中国人口形势的发展,放开单独两孩、实施全面两孩、放开三孩、全面放开、鼓励生育是大势所趋。专家认为,四川出台促进生育政策的时机已经成熟。

为此,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北京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高级研究员王大树,他认为,四川出台生育政策是结合了当前中国的人口形势以及四川省的人口现状,所出台的一个很接地气的政策体系。

从2022年开始,中国人口进入了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国2022年出生人口956万人,人口出生率为6.77‰;死亡人口1041万人,人口死亡率为7.3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0‰。

(制图 卿子秀)

王大树指出,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人口都是增长的。法律规定各省有权制定自己的人口政策,四川此时出台新的生育政策并不算突然。其实广东、安徽等省份近期也推出了一系列促进生育的政策,之所以四川这次影响这么大,一方面是因为四川在促进生育政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另一方面在于四川是人口大省。

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咨委委员、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盛毅,他表示,“随着人口的下降,我们过去很多年所享受的人口红利也随之减少。越往后走,我国人口结构问题将逐渐显现,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生活水平提高后,生育率降低是一种规律,发达国家也普遍面临同样的问题。”盛毅认为,促进生育的政策力度未来或许还会加大,主要是通过政策来推动生育观念的转变。

王大树指出,从政府补助育儿成本来看,个别地方是走在前面的。比如,深圳市卫健委近日发布《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按照差异化递进式对市民发放育儿补贴,生育三胎最多可申请育儿补贴共计19000元。

生育观念转变需要一个过程

人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要素。因此,关于人口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从来不缺热度。

从宏观层面来看,王大树指出,“中国式的现代化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人口规模巨大国家的现代化,这种情况下对资源环境有压力,但是也有好处。人有一张口,但人有两只手,人多力量大、主意多。人口众多也意味着市场规模巨大,需求也会相应增加,消费场景也会更加丰富多彩,由此拉动经济的增长。”

他强调,中国抓住了数字经济的机遇,目前我国的快递运送体系是世界上比较先进的,这使得原来的生产消费方式、市场和供应模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在生产出来产品都可以直接到达消费者手中,而且随着人口的增加,数字经济也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结合四川当前经济形势,盛毅认为政策的出台对四川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利好作用。他强调,从短期来看,该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效果不会很明显,比如从二孩政策开放来看,从政策出台到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中间还需要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从长远预期来看,这一政策对四川未来城市化、教育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等都有利好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提升居民生育意愿,释放生育潜力,建立生育友好的文化氛围和社会支持体系,破解年轻人“想生不敢生,想要不敢要”难题,才是一系列促进生育政策的最终目的。

(制图 卿子秀)

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生子

关于《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也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生育登记与结婚“脱钩”,是否意味着支持鼓励未婚先孕?非婚生子的继承权有无保障?是否意味着“想生就生”和“想和谁生就和谁生”?围绕上述问题,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多位律师。

四川省卫健委人口家庭处相关负责人回应,修订后的《办法》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让更多孕产妇能享受应有的服务。同时他表示,生育登记由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也不能等同于“上户口”。

由此延伸出的非婚生子女的读书和上户口问题,重庆百君(成都)律师黄梓耕律师对金融投资报记者表示,“如果对于非婚生子女不能做到在继承、读书、上户口方面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法律层面的歧视。而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没有过错,不因父母过错而承担后果,从而无法享受到正常的国民待遇。”

关于让人关注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问题,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赖俊臣告诉本报记者,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法律层面早有规定。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首部《婚姻法》就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精神的体现。作为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并不会对我国现有的继承制度产生不利影响。

赖俊臣强调,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不是鼓励非婚生子。非婚生子继承的遗产仅限于血亲父母的个人财产。而且,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方式提前对财产继承作出安排,避免家庭矛盾和争夺财产的情形。

取消了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是不是“想生就生”和“跟谁生都可以”?如果这样做,将产生哪些法律风险?赖俊臣表示,取消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并不意味着想生就生,想跟谁生都可以。从法律层面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生育了子女即有抚养义务,不是想当然的想生就生。

如果随意与配偶外的第三人生育,还面临“重婚”的法律风险。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法律层面一直都是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随意与配偶外的第三人生育,或生育后共同生活,这就可能被认定为重婚,是无过错方主张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过错方除面临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外,还面临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