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后双方“亲自”和“共同”领证有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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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刚公布的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怎么感觉走偏了?”日前,民政部下发一则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此文件中,“离婚证必须双方同时领取”引发热议,有人提出疑问,经过30天冷静期后,如果一方不去领离婚证,是否就不能离婚?或者说,因为长期家暴或者其他一些因素申请离婚,是否必须得经过离婚冷静期?记者连线律师进行了解读。
A、离婚冷静期对挽救婚姻是否有效?
记者注意到,在民政部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而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规定,也被网友解读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挽救婚姻是否有效?
对此,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其实释放的立法者的善意,也是对如今离婚数量高发的缓冲。
“其实,很多离婚都是计划已久或双方难以再相处下去的结果,对这种情况的婚姻而言,离婚冷静期确实增加了时间成本。”林小明说,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对冲动离婚或者感情并没有破裂的义气用事者,能有效避免冲动斗气型的一拍两散,因此,从根本原因探究,挽救婚姻的不是离婚冷静期而是双方是否还有着情感或亲情维系。
B、围绕网友关注的必须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 该如何理解?
记者注意到,在民政部下发的文件中,经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共同领取离婚证是非要共同领取才行吗?林小明律师认为,目前的实施条款,对于双方必须共同和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而根据民政部出台的文件则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表述来看,双方亲自并非意味着双方共同或同时,似乎民政部的实施细则对民法典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但民政部的细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形,“倘若双方没有共同去申请离婚证,面对来申领离婚证的单方当事人,婚姻登记机构怎能确定相对方也同意离婚?”
如果没同时来申领离婚证的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那就意味着双方并没有达成协议离婚,不属于婚姻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除婚姻关系。
C、有人提出 结婚冷静期比离婚冷静期更有必要?
在民政部下发该文件后,有网友提出,结婚和离婚都是双方的自由,但基于现实情况,比如家庭、小孩以及经济原因,不少人的离婚之路却并不顺利。
网友认为,对于现在的年轻人而言,结婚冷静期相比离婚冷静期更有必要。对此,林小明律师告诉记者,设置结婚冷静期可以提倡,但不宜用成文法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毕竟结婚属于婚姻当事人私域范围内的情感选择,法律不宜过多干涉婚姻自由。
“相对于结婚自由,离婚的前置条件是经过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也就是法律已经介入了婚姻,而解除婚姻,当然也应当采取一定的法定程序,至于这些程序是否合理或有效,还需要实践检验,可作为现行正在实施的法律,应当得到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