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四川 家庭教育

最高检:非直接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综合

关注

确定不再关注此人吗

摘要: 该批指导案例都是未成年人被猥亵、强奸或虐待,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2018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

该批指导案例都是未成年人被猥亵、强奸或虐待,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其中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以虚假身份在QQ聊天中对13岁女童小羽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自拍裸体图片传送给其观看。

办理该案过程中,审判机关采纳了检查机关抗诉意见,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判处其徒刑二年。

判刑意义

这一案例判刑二年的意义在于: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只是通过网络行为也可以认定为猥亵了。它的最大意义,并不是说它是非接触性猥亵的第一案,而是在于最高检对这一“有争议”的观点进行背书。让更多基层办案人员在面对类似的情况事可以有据可循,体现了对儿童性侵的严格处罚态度。

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有据可依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正确解决相关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检察机关将会进一步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从这批案例公布后,这一现象将会改观。

相关案件回顾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人被猥亵事件时有发生,比如在10月28日下午的G1402次高铁上,一名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用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还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

在此期间,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

两边坐着女孩的妈妈和外婆,但二人毫无反应。随后男子竟然还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里…… 高铁到达长沙南站后,这一家人也收拾行李下了车。

根据事后警方调查,该名男子为小女孩的父亲,南昌铁路针对此事件,作出的如下回应:不知道南昌铁路警方是不是对于“猥亵”一词有什么误解?或者是父女关系就不存在猥亵了?

猥亵与强奸除了直接表现出来的行为不一样,更为重要的是侵害的法益不一样。

强奸,是违背了被侵害人的性自主的权利,而猥亵则是侵害了被侵害人的性羞耻心。

猥亵儿童,将猥亵行为进一步明确为不仅仅局限于身体接触,更考虑到现代社会的思想文明的开放,小孩的发育比以往要早,对性方面的了解更早,在很早就有了性别的观念,随之而产生的性自尊心,性羞耻心。

写在最后

触目惊心的儿童性侵新闻时有发生,从高铁父亲猥亵女儿事件再到最近的昆明公交车上五年级小女孩被五旬爷爷所猥亵等等。

这些沉痛的现实一次次警示我们,更完善的猥亵罪定罪制度这件事多么迫切而重要。

有法可依只是第一步,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是需要我们公职人员切实做好的下一步。

分享文章到: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