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大竹男子用钢丝猎套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被判拘役6个月 罚款1.52万元
近日,达州大竹男子祝某某使用钢丝猎套非法狩猎1只猪獾、1只小灵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果子狸,被大竹法院依法判处拘役6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5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祝某某(男)在大竹县清水镇明星村附近,采用设置钢丝猎套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先后非法猎捕到4只野生动物并宰杀。2021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祝某某家中查获冷冻野生动物死体4只。2021年12月13日,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在祝某某家中查获的4只死体野生动物中,其中1只为猪獾,猪獾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800元/只;1只为小灵猫,小灵猫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12000元/只;2只为果子狸,果子狸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1200元/只。
法院认为,祝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祝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祝某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大竹法院依法判处祝某某拘役6个月,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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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3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发布[2020]3号《关于禁猎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
通告显示,“大竹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为猎套、猎夹等,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四川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通告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