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38元加1元卖一个假口罩 四川西昌一医药连锁公司被罚35万
摘要: 疫情期间,凉山查处了多起消费投诉典型案件,两家医药连锁公司因捆绑销售口罩、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等问题被处罚。
3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疫情期间,凉山查处了多起消费投诉典型案件,两家医药连锁公司因捆绑销售口罩、销售假冒“飘安”口罩等问题被处罚。其中,西昌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5家药店“不买药不卖口罩”,而消费者买满38元药品加1元才能买一个的口罩竟是假冒产品,最后该公司被罚款35万元,
捆绑销售的口罩还是假的
西昌一连锁公司5家药店被罚35万
1月28日晚,凉山州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连续接到多起举报,称西昌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5家药店在捆绑销售口罩,消费者每购买满38元的店内药品可以加1元购买一个口罩,不买药不单卖口罩,口罩品牌为“飘安”。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涉案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据调查,涉案口罩由西昌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总负责人苗某某于1月25日向成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数量10000个。1月28日到货后,苗某某对县城5家药店各配送1000个,并安排按照必须购买满38元的药品才能加1元购买一个口罩的方式进行销售。当天晚上宁南各分店按照此方式销售,直到29日早上5家药店才按照每个口罩1元钱、每人限购5个的方式进行销售。
在调查过程中,该局初步确认此批“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是假冒产品,对剩余的该批次口罩进行了扣押。同时,宁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要求邮寄实物样品并联系河南飘安有限公司对口罩进行鉴定。通过回复证实此五家分店销售的“河南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不是正规河南飘安有限公司生产的。
据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该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5家药店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防疫用品口罩强制搭售药品及销售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9.2元,并处每家分店罚款7万元,共计罚款35万元,罚没款合计350409.2元。
销售假冒“飘安”口罩
一连锁公司3家分店被罚20万
1月28日,凉山州普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3家分店现场检查,发现以0.9元/个的价格购进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产批号:20190715),共计10000个(3家分店分别购进3500个、3000个、3500个)。该3家分店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为黑色,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且口罩包装为20个装,上述特征均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有关情况的报告》所载明的特征不符,故判定上述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构成经营未经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3家分店均以1元/个销售上述口罩,分别销售795个、492个、1238个,违法所得分别为79.5元、49.2元、123.8元。
该3家分店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用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其分别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未经依法注册的医用口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68000元的行政处罚(3家分店共计罚款204000元)。
文具店销售假冒伪劣口罩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30日,冕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检查中,发现县城某文具店正在售卖医用口罩,其品名为“丹美一次性使用口罩”,标识的生产许可证号为赣食药监械生产许20160142号,产品注册证编号为赣械注准20142640350,产品标准号为YZB/赣2820-2014,生产企业为江西丹美实业有限公司,无生产批号、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使用说明上标注了“本产品供医疗机构使用”等字样。通过产品注册证编号可知,该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而该店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未登记医用口罩,也不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现场清点该批口罩共1109个,被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2月1日,当事人主动上缴了同款口罩1052个,共计2161个。
经查明,当事人以2.5元/个购进上述医用口罩,再以3.5元/个的价格销售。截至被查获,当事人计划购进上述口罩16000个,因货源紧缺,共收到该型号口罩3000个,被查获扣押2161个,其余已全部售出且无法追回。
据执法人员介绍,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数据库,未能查询到该医用口罩的相关信息,存在假冒伪劣嫌疑,于是请求江西省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协查。协查结果为江西丹美实业有限公司是该县境内一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因该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证号:赣械注准20142640350)已到期,于2019年11月停止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产品。因此,冕宁县某文具店销售的丹美一次性使用口罩,此产品既无生产批号也无型号规格,此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为假冒伪劣产品。
目前,冕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