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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耿福能: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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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企业报 

民族崛起要靠民族工业,民族工业仰仗民族品牌。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权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商业投机者为了获得经济效益,滥用他人的商标,或者仿造他人商标,从中获得不当利益。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药业集团董事长耿福能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商标侵权者,低廉的侵权成本无异于变相鼓励侵权行为,要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建议处罚不封顶。

2013年商标法修正,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第一次引入惩罚性赔偿。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更是将“实行”改为了“健全”,体现出党和政府保护知识产权、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的鲜明态度。

耿福能强调,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仍面临诸多困境。由于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恶意”、“情节严重”判断标准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面临理论与实践挑战,制约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建议:

第一,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打击市场上各种剽窃、损害驰名商标商誉行为,在现有商标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上,增加专利和著作权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二,明确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结合侵权人的历史与现实表现确认“恶意”、“情节严重”的程度。第三,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处罚不封顶。低廉的侵权成本无异于变相鼓励侵权行为,机械性适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对于被侵权公司而言,是对公平原则的重大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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