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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出炉:野马汽车商标侵权案再次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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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9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新鲜出炉。这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2件,商事案例3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3月20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9年度成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新鲜出炉。这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2件,商事案例3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

其中,刑事案例包括开设赌场涉黑案、利用线上APP进行传销活动案、违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水体案,在商事案例中,记者注意到,野马汽车注册商标侵权案再次入选。

“野马”纷争

据了解,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福特中国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图、网页搜索链接的关键词进而汽车类杂志的广告宣传中使用“野马”字样,先锋汽车公司亦将“野马”用于介绍及宣传其经销的福特品牌旗下特定商品。但此“野马”非彼“野马”。

早在多年前,四川野马汽车公司就是281388号、1143167号“野马及图”、6988613号“野马汽车”以及13960153号“野马”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过该公司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川野马汽车公司认为,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先锋汽车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对“野马”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非文学作品的叙述性描述,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公司使用“野马”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依法判决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先锋汽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分别在“福特汽车”“先锋企业集团”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分别赔偿野马公司100万元、30万元。

宣判后,四川先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申请。

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认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差,要么缺乏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任意侵犯他人的权利,被冠以“山寨”的恶名;要么就缺乏维权意识,辛苦为他人做嫁衣。

法院判决依据是我国商标申请遵循“注册在先原则”。四川野马汽车公司提交的自1986年到2015年以来“野马及其图片”的注册及续展信息和多年来“野马”汽车的销量与获得的奖励,有效证明了其拥有281388号“野马及其图片”、1143167号“野马及其图片”、6988613号“野马汽车”以及13960153号“野马”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而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与思春先锋汽车公司,都未在中国注册“野马”商标,因此被告应当尊重原告的商标权,不应割裂其产品及服务与商标的联系,更不能使用其他手段混淆产品及服务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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