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真假难辨?法院“三函”辨真相

四川法治报
关注罗良华 本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男子王某称自己于1996年与女子赵某结婚,并出示了结婚证,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赵某离婚并分割财产;赵某却坚称自己从未与王某结婚,真相究竟如何?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肉眼难辨“结婚证”真假
近日,男子王某向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并对女方名下价值数百万元的房产及几十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某提供的“结婚证”显示他与赵某于1996年在湖南省某地登记结婚。
庭审过程中,赵某坚决否认与王某进行过结婚登记,其表示虽然曾与王某同居过一段时间,但10多年前二人就已经分开,她来到了成都生活,王某仍然在湖南生活。而王某对于双方同居、分开等事实基本予以认可,但坚持认为手中持有的“结婚证”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
王某坚持认为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并拿出结婚证证明,赵某却否认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和结婚证的真实性。因此,1996年湖南省某民政局颁布的结婚证的真实性,成为影响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走向的基础性证据。
庭审中,王某当庭出示了“结婚证”原件,但赵某当庭坚决否认,法官考虑这本“结婚证”可能有蹊跷,然而仅凭肉眼判断,确实难以识别真伪,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三函”打开案件突破口
结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与否对于离婚诉讼至关重要,考虑到结婚证的颁证机关最具有核实能力,但该颁证机关在外地,现场走访不便,高新区法院决定采用发函方式进行事实调查。
第一次发函。法院向“结婚证”的颁证机关即湖南省某民政局发出《协助调查函》,颁证机关回函称关于“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以王某提起的行政诉讼裁定书为准,但案涉“结婚证”编号对应的结婚登记档案显示的当事人并非王某与赵某。
第二次发函。收到回函后,法官向湖南省某民政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查阅了行政诉讼裁定书,发现该裁定书未就“结婚证”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遂再次发出《协助调查函》。颁证机关再次回函称王某提起确认“结婚证”合法有效以及赵某提起撤销相关结婚登记的两个行政诉讼,当地法院均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既未确认“结婚证”合法有效,也未撤销相关结婚登记,因王某持有的“结婚证”未进行司法鉴定,故无法判断其真伪。
第三次发函。收到回函后,法院询问了王某是否就“结婚证”申请司法鉴定,其明确表示拒绝。在此情况下,法官第三次向湖南省某民政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多次电话跟当地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争取其积极协助。颁证机关在做了大量调查核实工作后,最终回函称,当地婚姻登记处1996年起至今的结婚档案,无王某与赵某的结婚登记档案资料,不存在遗失、错登、漏登二人结婚登记资料情况。王某持有的“结婚证”与该编号对应的真实结婚证对比,存在版本不同、书写格式等不同,该“结婚证”不符合当时民政部门颁发结婚证的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等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依据颁证机关三次回函情况,依法对王某所持“结婚证”不予采信,遂作出前述判决。近日,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