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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猎杀国家二保动物 法院裁定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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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2018年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从2018年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12月1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近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针对“任某某非法猎杀红腹角雉、中华斑羚”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依法裁定确认成都市公园城市管理局与赔偿义务人任某某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此案是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片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法院首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司法确认。

2021年12月,任某某在西岭雪山黑水河自然保护区以单管猎枪为武器,非法猎杀了红腹角雉2只、中华斑羚1头,在返家途中被查获。

经鉴定物种价值为60000元,该案件由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9月,成都市公园城市管理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与任某某就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磋商,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协议》。该协议确定,任某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60000元。

为保障该协议切实履行到位,成都市公园城市管理局、任某某向本院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本院立案受理后,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

法院裁定成都市公园城市管理局与任某某为实现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赔偿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依法裁定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协议》有效。如任某某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任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按照协议内容,按时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

据了解,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赋予磋商协议强制执行力,促进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

人民法院通过对磋商协议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既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又对促使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错误、自愿履行义务有着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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