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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租房如何申请?新办法解读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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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了解到,公租房如何申请?新办法适用哪些范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哪些?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等系列问题被重点关注。

封面新闻记者 姚瑞鹏

近日,《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了解到,公租房如何申请?新办法适用哪些范围?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哪些?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等系列问题被重点关注。

今日,市住建局对新办法的资格申请、配租选房、费用管理、租后管理、违规处置等开展详细解答。

资格申请篇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5+2”城区)及新都区“锦丰新城”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市)县自行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可根据属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有哪些?

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

(一)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5+2”城区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中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员;

(三)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3年内无住房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哪些亲属可以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

答:申请家庭人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家庭成员中有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或法院宣告失踪等人员的,不作为申请人,但申请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核验住房情况。

四、条件中提到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中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那些区域?

答:本市行政区域指的是20个区(市)县和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

五、申请人担心申请材料繁杂,不知如何准备?

答:目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仅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六、因出行、疾病等原因,不便前往街办(镇政府)提交资料怎么办?

答:除街办(镇政府)现场申请外,申请人可登录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或天府市民云APP,按照系统提示,线上申请公租房。

七、因部分承租人死亡、收监服刑、强制戒毒、法院宣告失踪等情况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智力残疾等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居住,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如何申请?

答:可由当前监护人共同申请或代为申请。

八、初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办理时限是多少时间?如何查询进度?

答:街道受理、初核共计7个工作日;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公示期5日,资格确认5个工作日。办理进度可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天府市民云APP查询或自行前往社区查询。

九、申请人认为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结果有误,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复核,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配租选房篇

十、申请人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住房需求迫切,如何处理?

答:除集中配租外,新增了常态配租,即空置房源充足时,申请人在资格确认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地点限时选房。

十一、哪些申请人可以享受优先配租?

答:同等条件下,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烈士遗属、残疾人、18周岁以上孤儿的;有未成年子女的二孩以上家庭、均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符合规定的其他对象可优先配租。

十二、常态配租时,如何确定申请人的选房顺序?

答:常态配租时,符合保障资格的申请人按现场取号顺序选房;集中配租时,通过公证摇号方式选房。

十三、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居民可以申请五城区及新都区锦丰新城小区的房屋吗?

答:可以。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居民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5+2”城区或新都区“锦丰新城”的公租房。

十四、申请人选房后,何时签订租赁合同?一签几年?

答:选房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应与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十五、配租期间,无故未按期选房将如何处理?

答: 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如有保障需求,需再次提交保障资格申请。

十六、如因老人需要陪护,家里添了新成员等原因,导致房间不够用或者租住位置不合适,有无解决途径?

答:(一)该办法取消了对户型和面积相关配租要求。个人也可以任意挑选适合自己居住的房屋。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承租的,超过6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个人承租的,超过4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租金。

(二)因结婚生育、就业、子女就学、出行不便等原因,租赁合同期限内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者调换。

十七、申请房屋互换或者调换,要收取费用吗?

答,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选房、互换、调换等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未资格复核或已取得资格未签订新合同,确认无违规违约的情况下,申请人即可向住房保障部门或小区受托管理单位申请一次互换或者调换。审核通过后,合同期限按原合同计算,租金按互换或调换后的房屋面积计算。

十八、享受租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可以,但在选房成功后将终止租赁补贴保障。

费用管理篇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如何认定?

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70%和廉租租金三档实行差别化租金。承租人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0%的个人,按照廉租租金标准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60%的家庭(个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承租人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个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

其中市场评估价格由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根据房屋品质,结合同区域、同时间周边房屋的租金评估所得。

二十、哪些情形承租人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答:(一)承租人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军人、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房屋租金减免100%;

(二)承租人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房屋租金减免80%;(三)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或均在60岁以上的,房屋租金减免50%;

(四)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有残疾人的,房屋租金减免20%;

(五)承租人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人未成年的,房屋租金减免10%;

(六)因养老金上涨使租金缴交档次上调,房屋租金减免标准为调档后与调档前租金标准差额的50%;

同时符合多种减免情形的,按最高减免比例予以执行;若承租人同时符合上述3、4项情形的,按租金减免70%比例执行。

二十一、承租期间,因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有无帮扶政策?

答:可在取得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后,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6个月的租金减免。

二十二、如何申请物业费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80%。

(二)其余廉租租金标准承租人可以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50%。

补贴后剩余的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

二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要缴纳租赁保证金吗?金额是多少?

答:需要。非廉租租金标准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1000元保证金,承租人退房时将予以退还。廉租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可免收保证金,但租赁过程中发生廉租租金标准转非廉租租金标准情形的,应补交保证金。

二十四、合同期满后,想继续承租,该如何申请?

答: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复核资料进行资格复核申请。

未提交续租申请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通过共享数据对承租人进行信息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过成都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短信等方式告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收到核查结果后10日内应前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核查结果。未确认核查结果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情况告知书,承租人应在告知书送达后的30日内提交材料复核。逾期未提交的,由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终止保障资格。

二十五、新政策出台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租户,可以继续承租吗?租金有无变化?

答: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可继续承租;租赁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如按本办法计算租金较原政策计算租金金额上涨的,给予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政策计算租金标准。

租后管理篇

二十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二十七、承租人按规定应腾退房屋的,短期内未找到合适的房屋或者居住仍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可向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期,也可按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保租房等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具体可咨询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或街道办。

二十八、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吗?

答:承租人死亡后,共同承租人可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使用该房屋,合同期满后,经审核共同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

二十九、承租人有义务配合工作人员的日常巡查和拍照核验吗?

答:有。住房保障部门和受托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公租房使用监督巡查、房屋安全检查、举报线索调查取证、违规行为约谈等工作。巡查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违规使用房屋,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十、承租人发现屋内或者公区有设备设施损坏,该如何处理?

答:屋内原有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可向受托管理单位报修;公区有设备设施损坏的,可向小区物业部门报修。

违规处置篇

三十一、经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查实,承租人违规使用公租房,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按规定是否需要退回公租房?

答:公租房使用过程中主要的违规行为包括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擅自破坏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规划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其它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如有以上违规行为,住房保障部门或受托管理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退回公租房。

三十二、按照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腾退公租房的有哪些情形?

答:(一)合同到期,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连续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三十三、瞒报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租赁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拒不配合整改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注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十四、违规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未被发现或者拒不整改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住房保障部门将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实现对承租人住房、死亡情况动态监管,日常加强实地巡查,同时利用智能门禁、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手段查处违规占用行为。发现违规占用的,应当予以清退,拒不退还的,依法提起诉讼、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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