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摸狗?不,泸州两男子偷猪摸鸡 结果遭判了

四川在线
关注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魏冯
随着猪肉价格的快速攀升,一些有心之人便盯上了别人家的“小猪仔”。两男子深夜摸黑“潜入”邻村村民家猪圈偷走两头小猪还顺便“摸走”猪圈旁“熟睡”的四只鸡。
听过“偷鸡摸狗”,想不到还见识了“偷鸡摸猪”。11月11日,记者从泸州市叙永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判决一起偷鸡摸猪案,法院认为两被告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欲饲养生猪而无钱购买,遂与被告人李某学共谋于2020年6月1日凌晨去叙永县龙新山附近一猪圈偷猪。被告人杨某驾车搭乘李某学前往龙新山被害人沈某秀家中,将被害人喂养在猪圈中的2头小猪及4只鸡盗走。
事后杨某将盗得的2头小猪喂养在自家猪圈内,盗得的4只鸡由李某学喂养。
被害人沈某秀于2020年6月1日8时许发现家中的猪和鸡被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7月1日二被告人在各自家中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2头猪价值3000元和4只鸡价值80元,共计3080元。
经叙永法院审理查明:被盗的2头猪净重47.05千克;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2头小猪和2只鸡返还被害人(另2只鸡已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李某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三、责令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被盗两只鸡的损失人民币四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