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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判与前夫共债”3024万续:名下房产面临被执行 父母提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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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女士介绍,前夫不仅自身涉罪,还有众多的债务官司也找了上来,且她也被牵扯进了多起债务官司。黄某某就是其中一个起诉债主,且涉及债务本息超3000万元。

三年前,在婚姻法“二十四条”之下,30岁的吴女士被法院判决与前夫共同承担一笔包含本息高达3024万元的巨额债务。

吴女士介绍,这笔钱是前夫经营公司时所欠下的,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也从没在借条上签过字。而最让她无法接受的是,20年前,父母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如今也将面临被执行。

“我那时还不满10岁,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房子实际上是我父母的,是他们辛苦拼搏出钱修建起来的,这些年也一直是他们在支配。”吴女士说。

吴女士父母吴先生、张女士也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并于今年5月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女儿名下房产归其夫妇所有,同时不得执行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案涉房屋。不过,其诉讼请求并未获得法院支持。一审败诉后,两人不服上诉。

11月24日,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

巨额债务

前夫欠债无力偿还

女子被判共债3024万元

吴女士是攀枝花仁和区人,1990年出生。2012年与前夫冷某某相识,随后成婚。夫妻生活五年后,于2017年3月离婚。

吴女士介绍,与冷某某离婚的最为主要原因在于,冷某某在经营公司时欠下了多笔数额巨大的债务,且无力进行偿还,并不时有债主前来催债,两人多次发生争吵,生活无法继续。

“结婚前,我就知道他(前夫)有在外面借钱,但没想到借了那么多。”吴女士介绍,前夫所涉的债务可谓惊人,除了银行抵押贷款还涉及巨额民间借贷,“拆东墙补西墙,债务越滚越多,到目前,欠下的本息估计有1亿多元。”

而冷某某在应对债务的过程中,还曾伪造手续向银行骗取贷款,并在两年前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今仍在服刑。

吴女士介绍,前夫不仅自身涉罪,还有众多的债务官司也找了上来,且她也被牵扯进了多起债务官司。黄某某就是其中一个起诉债主,且涉及债务本息超3000万元。

黄某某于2017年2月向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女士和其前夫以及前夫公司另一经营者和其爱人均成为了被告。法院在之后两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最终做出判决。吴女士需与冷某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尽管法庭上,冷某某曾称其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吴女士并未参加公司经营。吴女士也表示,该笔钱是冷某某经营公司所欠下的,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她也从没在借条上签过字。

不过判决文书中,法院认为,借款发生时,吴女士和冷某某还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吴女士与冷某某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黄某某于2017年2月向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最终做出判决。判决文书显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吴女士需与冷某某共同承担该笔债务。

目前,吴女士及其律师正在对案件进行申诉。

执行异议

女子名下房产面临被执行

父母提出异议称房子应归自己

这笔巨额债务让吴女士的生活遭受巨大影响,而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20年前,父母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如今也将面临被执行。

在黄某某的债务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后,因吴某某未在上诉期提起上诉,判决在之后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在获悉吴女士名下有登记的房产后,黄某某也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对于名下房产,吴女士介绍,房子登记时自己还不到10岁,虽然一直在自己名下,但房子实际上是父母所有的,房屋的修建和多年来的支配处置都是由父母在进行,“他们辛苦拼搏出钱修建起来的,是一辈子的心血,如果被执行掉,那这个家就完了。”

吴女士父母吴先生、张女士也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不过被驳回。后夫妇俩于今年5月向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女儿名下房产归其夫妇所有,同时不得执行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案涉房屋。该案中,黄某某为被告,女儿为第三人。

在诉讼事由中吴、张夫妇提到,案涉房屋是由其两人投资修建,为避免今后产生争议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便将房屋登记在了当时尚未成年的女儿名下,而当时女儿既没生活来源,也无资金投入,同时自己也未将案涉房屋转让或赠与给女儿,并且多年以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经营也都是自己在进行,案涉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

不过,其诉讼请求并未获得支持。

父母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女儿庭上落泪:“怎能由父母房产还我前夫债务”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案涉房屋相关修建情况:1998年吴、张夫妇及张女士弟弟等三人成立“雄友公司”,其中吴、张两人占公司股份9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年,雄友公司与攀枝花仁和区国土地矿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仁和区一27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雄友公司办理了相关工程手续,在该块土地上修建起办公及住宅楼。

2000年,房屋建成后,在办理初始房屋产权登记时,吴、张夫妇将房屋分别登记到了当时未成年的女儿和儿子名下。2011年房管局在统一换发新证时,仍登记在女儿名下。

那么,吴、张两人对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案涉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呢?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房屋系两人出资修建,并在2000年初始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但在经过10多年后即2011年5月统一换发新证时,仍然登记在已成年的女儿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案涉房产物权应认定为其女儿吴女士所有。同时认为,吴、张夫妻及女儿吴女士相互推诿规避执行。最终驳回了吴、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两人不服上诉。11月24日,该案二审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吴、张夫妇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依旧是焦点。

吴、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确认案涉房屋应归其所有,并不得执行。同时在庭上出示了多份十多年前的贷款抵押合同及相关公证文书,以证明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实际由其夫妻两在进行支配处置。

吴女士则称,此前的民间借贷案及目前的执行异议之诉归根到底是一件事情,即黄某某放贷给前夫冷某某及其公司,而前夫无力偿还,将债务放在了自己身上,“我名下的房产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我从来不认为这个房子属于我,这是父母几十年的心血,怎么可能由我父母的房产来还我前夫的债务。”

而黄某某一方则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晰,对吴、张两人说法不予认可,应维持一审原判。

该案未当庭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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