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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 被判刑并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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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乐山中院开庭审理两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渔业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乐山中院开庭审理两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渔业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周某携带电瓶、升压器等电鱼工具,驾驶橡皮艇在岷江河玉津镇流域进行电鱼活动。同日凌晨3时许被犍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挡获。

经清点,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3.8斤,其中翘嘴鱼1斤、黄颡鱼0.2斤、鲫鱼0.6斤、鲤鱼12斤。经乐山市水产品站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2,820元,造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毁灭性伤害,间接经济损失6,580元。

2020年6月23日,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犍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橡皮艇1只、升压器1台、鱼竿2只、电瓶1只、挂浆机1台,予以没收。现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2020年1月4日19时许(禁渔期),胡某军携带电瓶、电鱼器等工具,在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2组的河道内进行电鱼活动。同日21时许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安谷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查获。经清点,被电鱼类共50余条,称净重量1.9公斤。经乐山市水产品站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600元。此外,造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毁灭性伤害,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1,400元。

7月24日,胡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市中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电瓶、捕鱼器、水桶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鲫鱼、墨鱼、大口鲢等水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现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周某、胡某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两人的侵权行为已造成了野生鱼类的价值2,820元、600元的损失,同时造成了鱼类、鱼卵、幼体、亲本死亡的经济损失6,580元、1,400元,该损失有乐山市水产站出具的价值认定意见书为证,事实清楚,两被告人对此亦无异议,故其对该侵权行为应分别承担赔偿9,400元和2,000元损失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胡某军分别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9,400元和2,000元,支付至乐山市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公益金账户;两人在乐山市市级官方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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