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索要抚养费吗?这起跨省合作的案子判了

红星新闻
关注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2020年全省民事检察工作情况以及十余例优秀案例。其中,一则跨省为非婚生子女起诉索要抚养费的案例引发关注。

发布会现场
陈某与洪某甲二人是同学,双方恋爱后,于2014年11月在福建省厦门诞下非婚生女洪某乙,而孩子出生后便患有先天小耳症(经医疗机构评定为听力残疾一级)和过敏性哮喘。陈某与洪某甲共同生活至2015年11月后,其母亲陈某便将女儿带至四川自贡生活至今。
而孩子的父亲洪某甲多年来仅向陈某支付700元,一直未支付孩子的抚养、医疗、教育等相关费用。而由于孩子急需进行小耳畸形再造手术,且陈某暂无经济来源,在多次向洪某甲索要抚养费、医疗费均未果后,2020年3月31日,自贡市自流井区妇联、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该问题,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遂向陈某告知,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女儿的抚养费,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同年4月10日,陈某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检察机关于同日受理。
检察院在查明基本事实后,鉴于洪某甲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期间多次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联系、协调,最终两地达成跨省支持起诉维权方案。2020年5月13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本案。
同年6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和洪某甲的非婚生子女洪某乙由陈某抚养,洪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洪某乙自2015年12月至2020年4月的抚养费76901.63元,此外,洪某甲每月1日前向陈某支付洪某乙的抚养费1200元,自2020年5月起至洪某乙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对此判决,双方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不仅是因为血缘关系产生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但是,受中国传统婚姻和家庭观念影响,现实中非婚生子女往往无法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尤其是向未承担抚养义务的生父或生母一方追索抚养费较为困难,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成功为非婚生子女依法维权,对于推动社会形成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生父或生母应当依法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的善良风俗具有较为典型的导向意义。
据悉,2020年1至11月,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受理各类民事检察案件6543件,同比上升40.83%;结案7081件,同比上升68.01%;提出监督意见2658件,同比上升98.95%;法院采纳监督意见2508件,同比上升125.13%。其中,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抚养赡养费等起诉案件1698件,同比上升108.12%,案涉金额5263.96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