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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角钱磨损纸币引发冲突 伤者索赔损失39万余元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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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讯(汤科林 白杰 赵银熙)因一角人民币纸币磨损引发冲突,伤者唐丽(化名)一纸诉状将刘伟(化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余元。

本报讯(汤科林 白杰 赵银熙)因一角人民币纸币磨损引发冲突,伤者唐丽(化名)一纸诉状将刘伟(化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余元。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刘伟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伤残鉴定费用外,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唐丽人民币1.2万余元。

A案情回放

人民币一角钱真不算多,也买不了什么。可对于家住绵阳市游仙区的唐丽和刘伟来说,也正是因为这区区一角钱,双方不仅苦苦较劲了一年,最终还闹上了法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是:2019年10月28日,市民刘伟与妻子前往游仙区一超市买菜,在付款时因其中一角的纸币有磨损,刘伟与超市工作人员唐丽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过程中,作为消费者的刘伟挥拳打中唐丽左眼,致其受伤。2020年6月3日,唐丽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为:左眼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眼球(无眼裂),评定为七级伤残。

为了讨个说法,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唐丽多次找到刘伟协商赔偿,却屡遭拒绝。无奈之下,唐丽一纸诉状将消费者刘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伟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9万余元。

在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针对原告唐丽的诉求,被告刘伟则辩称,发生纠纷时双方的确有相互推搡的行为,但唐丽的左眼本身就有眼疾,眼睑下垂也是先前的病引起的,并不是本案导致。

针对原、被告双方的辩护意见,法院进一步查明发现,根据当地村委会证明载明,唐丽在纠纷发生前左眼一直有眼疾,左眼睑下垂。同时,还有眼科医院病案载明,早在2019年5月,唐丽就因左眼角膜内皮炎入院治疗。另经查明,2020年12月,双方共同选定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就刘伟打唐丽眼睛伤残结果的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唐丽被打所致的原发性损伤不够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B法院判决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刘伟是否击打了原告唐丽的左眼;2。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刘伟对唐丽的伤残是否承担责任;3。如刘伟需承担责任,如何计算赔偿金。

焦点之一:

从现场视频、公安出警记录,并结合原告唐丽当天入院治疗的情况来看,应认定被告刘伟击打唐丽左眼导致其眼睛受伤。

焦点之二:

首先,原告唐丽于2020年6月自行委托鉴定中心,对其伤害作出了构成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并未对其左眼睑为何下垂作出说明;其次,2020年12月,双方共同委托成都清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已详细阐明评定结论的原因,且作出该鉴定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当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刘伟的击打并不是导致原告唐丽伤残的主要原因。

焦点之三:

结合争议“焦点之一”的认定,被告刘伟有过击打原告唐丽左眼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对方左眼受伤,那就应当对唐丽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刘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对纠纷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担责50%。但由于刘伟未能提供纠纷发生时的细节,且即便双方发生口角纠纷,也不能成为其殴打对方的理由,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经过认定,本案中原告唐丽的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7项合计1.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扣除被告刘伟前期已经支付的伤残鉴定费用外,被告刘伟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唐丽损失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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