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售卖野生河鱼 眉山男子被判拘役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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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记者 樊邦平
7月23日,记者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岳某一审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期半年执行),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总损害价值10503.9元。
经查,2021年3月17日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岳某在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众家那堰桥附近盘鳌河河道内,采用电瓶电鱼方式非法捕捞了若干鲤鱼、鲫鱼、鲶鱼等野生河鱼;在3月18日凌晨2时许,岳某再次在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众家堰近盘河内,采用电瓶电鱼方式非法捕捞若干鲤鱼、鱼、鲶鱼等野生河鱼。
3月19日上午,岳某将捕获的野生河鱼拿到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农贸市场,进行公开出售,当日8时30分,岳某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万胜派出所民警现场挡获,至此案发。
经民警现场称量,岳某售卖的野生鱼净重23.1斤、野生鲤鱼净重10.2斤、野生鲶鱼净重5.6斤、野生老虎鱼净重3.2斤、野生杂鱼净重7.9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介绍,东坡区境内全部天然水域均为禁捕区域,禁捕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暂定10年,在禁捕区和禁捕期内,全区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木筏、轮胎等类船具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禁止使用台钓、排钓等方式从事游钓活动,也禁止“三无”船舶进入,更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捕区和禁捕期内捕捞的渔获物,在此期间,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东坡区作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区,‘十年禁渔’工作启动以来,我们便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开展禁捕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禁渔公告、宣传标语、法律法规等禁捕内容,在全区重点水域、沿河重点部位开展了错时段巡逻。”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东坡公安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规范休闲垂钓行为,希望大家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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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即未办理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的;
(根据2005年农业部公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水生动物的苗种包括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实验、观赏的水生动物亲体、稚体、幼体、受精卵及其遗传育种材料。怀卵亲体,是指有受精卵的水生动物。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殖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禁渔区:
是指根据国际间协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的规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以及自然保护区,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
禁渔期:
是指根据国际间协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的规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场所,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渔业生产作业的一定期限。我省禁渔期的规定为: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
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是指禁止了使用采用、能够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以及用渔网、鱼鹰捕鱼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方法。
非法捕捞的行为:
行为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利用禁用的方法、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这四种行为都属于非法捕捞的行为。
(图据东坡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