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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咋划分? 装修工人坠亡引发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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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某在为邛崃市某食品公司装修办公楼时,不慎从高处坠下身亡,其家属认为作为雇主的某食品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没想到,该公司却以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关系拒绝赔偿,辩称高某作为承揽人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责任咋划分?

装修工人坠亡引发赔偿纠纷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高某在为邛崃市某食品公司装修办公楼时,不慎从高处坠下身亡,其家属认为作为雇主的某食品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没想到,该公司却以双方建立的是承揽关系拒绝赔偿,辩称高某作为承揽人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什么是承揽关系?高某为该食品公司提供作业的行为究竟属于承揽还是劳务?责任又该如何划分?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食品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受委托施工 不慎从窗台摔下

2020年9月,高某与邛崃市某食品公司达成口头协议,该公司委托高某对其办公室屋顶进行拆除以及对办公室外墙和室内进行装修,8间办公室分布在该办公楼的一、二楼层,一楼层高约3米,二楼层高约3.2米。

10月2日,高某安排其雇佣的工人开始施工。次日,该食品公司与高某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该协议约定,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等事故,由高某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由高某自行承担责任。

11月14日,高某带领其雇佣的工人自带工具对该食品公司办公室进行装修,其间高某独自在二楼办公室作业时不慎从窗台摔下,随后被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救治。在ICU治疗3天后,高某抢救无效死亡。对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4.2万元,该食品公司进行了垫付。

今年初,因该食品公司与高某家属对高某死亡的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的妻儿两人将该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食品公司赔偿高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理由是该公司聘请高某对其办公室进行装修,双方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作为雇主的该食品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食品公司辩称,其与高某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将该公司办公楼屋顶拆除作业以8000元的价格发包给高某,办公室装修作业待高某分项报价后再予以协商。高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因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且双方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此外,该公司要求高某的家属返还垫付的医药费。

法院另查明,该食品公司分别在2020年10月5日、10月28日、11月10日《办公楼装修安全施工检查记录表》中记录,要求高某做好防护措施、不做屋顶施工等,但该记录表中无高某签字。

法院判决 >>>属承揽关系 应承担部分责任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确认原告产生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万余元。

高某向该食品公司提供作业属于承揽还是劳务行为?责任该如何划分?这是该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法院认为,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承揽中承揽人的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和过程,二者最主要的区别是劳务重过程、承揽重结果。本案中,高某从该食品公司处承接了办公室屋顶拆除、办公室外墙和室内装修的作业,并由高某组织人员,其与组织的人员自带工具进行施工,属于技术活。高某请来的帮工接受其管理,由其发放报酬,并不受该食品公司管理、指挥,更不受工作时间的限制,具有人身与工作的独立性,只以提供屋顶拆除、办公室外墙和室内装修结果为特定目的,故高某与该食品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务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应属于承揽法律关系。

双方属于承揽关系,该食品公司就可以免责吗?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高某坠落时正在拆除的办公室屋顶距地面高度2米以上,已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高处作业资格。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食品公司作为定作人,明知案涉办公楼屋顶撤除、外墙和室内装修作业包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内容,其应选择具有相应高空作业资质的承揽人来进行操作。本案中,食品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在选择承揽人进行高空作业时,对其进行过选任审查。该食品公司将高空作业承包给既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高空作业资质及安全管理能力的高某存在选任过失,因此食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该食品公司辩称双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约定造成伤亡由高某自行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免除了该食品公司的责任,加重高某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故该条款无效,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定作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该食品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该食品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5万余元。

该食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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