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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文吐槽前男友及其现女友 言论越界她败诉了

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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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男女情感纠纷为切入,该案以小见大。”在该案审判员、成都互联网法庭法官陈晓看来,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言论和相关行为亦应当划定边界。那么,网络言论的边界在哪里?一旦越界,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分手后被前男友纠缠,小美(化名)一气之下在网络上公开感情经历,指责前男友大强(化名)及其现女友小芳(化名)。没想到,这一行为却让小美吃上了官司。今年8月9日,小芳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小美诉至法院。

日前,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获悉,经审理,法庭支持了小芳的诉求,判决小美赔偿小芳精神损失费500元,并在本人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使用实名认证登载致歉声明1日。

“以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男女情感纠纷为切入,该案以小见大。”在该案审判员、成都互联网法庭法官陈晓看来,微信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虽为网络虚拟空间,却非法外之地,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言论和相关行为亦应当划定边界。那么,网络言论的边界在哪里?一旦越界,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围绕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因情感 朋友圈吐槽前男友及其现女友

“劈腿和被小三上位都是不光彩的事,你所珍贵的人生伴侣在我眼里不过是一坨已经烂透了的垃圾……有的人可以做垃圾回收站,我不可以。”“我真的觉得你有点白莲”“我做到了干净洒脱转身,为什么你们还要扭着臊呢?我说一句两位跳梁小丑简直不要脸,不为过吧?”……2020年8月24日,小美在其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布长文《某中学的大强和小芳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描述自己与大强、小芳三人的感情纠葛及自己的内心感受。

据了解,小美、小芳、大强三人曾就读于同一中学,大强是小美的前男友、小芳的现男友。

2020年4月,大强在和小美交往期间,经亲戚介绍又和小芳开始交往,并确认了恋爱关系。5月初,大强与小美分手。即使恋爱关系结束,大强和小美仍有联络,包括互发微信、拨打语音电话。大强还多次表达复合意愿:“不管怎样,你都是我最想要走下去的。”“所以我们不要联系吗?在一起又怎样,你不知道回来挖墙脚吗?”“你已经跟我说了很多遍不要联系了,可我还是改变不了厚着脸尬聊。”

2020年6月,小芳与小美见面,双方互相添加了微信好友。小美多次向小芳发送其与大强交往经过等信息,表达了大强个人品行不良,不希望小芳受到伤害等意思,小芳均未予回复。

2020年8月24日,小美在其微信朋友圈、QQ空间公开发布《某中学的大强和小芳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一文。一天后,小美将微信朋友圈、QQ空间浏览权限设置为仅本人可见。

在一天的时间内,小美微信朋友圈点赞2人、可见朋友18人,其中多人系两人同学。

不久,小芳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门店经营损失。

为名誉 前女友、现女友对簿公堂

小美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是否应就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今年9月9日,成都互联网法庭线上开庭审理了该案。

小芳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小美从2020年7月以来,一直造谣并诽谤、诬陷小芳,还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散布谣言,致使小芳身边好友和亲戚对此事议论纷纷,严重损害了其名誉权。小芳的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店铺生意也下滑。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小美赔偿小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门店经济损失1万元,并公开在网络赔礼道歉。

小美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小美在网络发布的文章《某中学的大强和小芳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陈述的是客观情况,没有虚构捏造事实和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此外,小美发文的朋友圈和QQ空间均设置了可见权限,于发布次日设置为仅自己可见,并无侵害小芳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且相关言论未造成传播和影响,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陈晓说,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名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综合认定。

在小美和小芳的这起官司中,认定是否侵权,需回到小美发布的文章中去。该文中,小美在描述三人感情纠葛时,称小芳“白莲”“跳梁小丑”“不要脸”。陈晓表示,以上称谓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特点,具备变相侮辱特征。

这篇文章发布后,是否带来影响呢?小美提供的证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25日,其微信朋友圈点赞2人、可见朋友18人,其中多人系两人中学同学。“与常见的网络名誉侵权有所区别,小美发布上述言论的载体QQ空间阅读人数、微信朋友圈可见人数虽然限定在了一定范围,但这篇文章标题明确标明了‘某中学’‘小芳’‘大强’,事实上已在同学交往圈内进一步传播和扩散。同时,文章出现针对小芳的贬损性评论,导致对小芳个人品行的负面影响,使得其社会评价降低。”陈晓阐释道。

“小美在朋友圈发文旨在免于被继续骚扰,其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对于小美诉讼代理人的这一辩称,法庭并未予以支持。对此,陈晓表示,被告在结束与前任恋爱关系后,由于前任不当行为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情感痛苦,但并不构成对原告进行言语侮辱行为的免责事由,其具有一定过错,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9月30日,成都互联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小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小芳精神损失费500元,并在其本人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使用实名认证登载致歉声明1日,就其发布侵权内容向小芳公开赔礼道歉。小芳、小美均未上诉。目前,小美已按照判决要求,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布致歉声明。

论边界 不加限制的表达会导致结果异化

“在该案中,被告因前任不当暧昧行为遭受一定程度情感痛苦,但同时也是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加害者。”陈晓说,这种把本应属于个人处理事务范围的内容,在网络空间公开进行指责和侮辱谩骂的行为,构成了名誉侵权,值得广大网友警示和注意。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于今年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更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一举措,被业界称作“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据悉,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没有一个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

2020年7月3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就民法典及其实施有关情况举行的吹风会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家王利明表示,之所以规定独立的人格权编,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回应互联网高科技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需要”,“实践中,大家都知道,出现的网络谣言、人肉搜索、信息泄露、信息倒卖、非法窥视、非法偷拍等等,这些行为都反映了我们对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

据了解,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诽谤、侮辱、诋毁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表现形式为在网络上公开传播诽谤、侮辱、诋毁他人的言论,与传统的名誉权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侵权言论的公开传播途径为网络。

在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国春看来,网络侵权案件主要有3个新的特点,一是主体呈现隐蔽性和虚拟性;二是侵权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影响后果难以消除;三是容易造成再次侵权。杨国春解释道,名誉权侵权行为传播扩散往往是因为网络上的从众心理,通过网络转发传播,造成二次侵权、再次侵权等,“这亦造成一个难题,即侵权人的确定问题。”杨国春告诉记者,一方面“法不责众”,另一方面,目前尚未完全实现网络实名制,被侵权人难以明确侵权人的真实身份,无法准确提起诉讼以维护其权益。

杨国春表示,公众对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事件进行批评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论表达,但批评应当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评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变为不加约束的谩骂或谴责,则背离了批评的目的,不利于理性、文明、友善社会氛围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于善良的目的,这种不加限制的表达,也会导致异化的结果。”杨国春认为,网络用户在自媒体平台上进行言论表达应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是现实空间的延伸,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唐稷尧说,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也需遵守相同的基本规则,即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律规定,在网络上公开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据介绍,为突显与侵权请求权的不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受害人的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杨国春解释,以实践来看,该类请求权以维持或恢复人格权益的圆满状态为目的,权利人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也不要求人格权益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民法典对人格权请求权的确认和规定,无疑可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提供更为充分和直接的保护。

“网络无边,言论有界,边界的确定不能大而化之,基于场景和身份的不同,那么边界也有所不同,但均应坚持基本的底线。”成铁第一法院院长张艳秋认为,在网络上发言应有基本事实进行支持,意见表达不应使用诽谤、侮辱性的言论,在自媒体时代,需要每名网民自觉遵守并相互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发力于互联网的科学使用,共同构建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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