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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烈士纪念设施追责 巴中出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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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巴中市首个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李建军 封面新闻记者 谢颖

日前,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这是巴中市首个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规范了烈士纪念设施申报程序及评定标准。根据国家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和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实施细则》规定,未经批准迁移市级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巴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巴中全境内保存完好的革命遗址900余处、红军文物10万余件,建有规模不等烈士纪念设施12处,仅川陕苏区首府通江县就有4处,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烈士最多的纪念设施当属沙溪镇王坪村川陕革命根据地红军烈士陵园,安葬烈士25048名,系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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