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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绵竹4家火锅店熬制“地沟油”销售给顾客,7名被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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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7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禁止令。同时判决7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承担“地沟油”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7月18日,四川德阳绵竹市法院公布了近期集中公开审理4起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马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7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禁止令。同时判决7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承担“地沟油”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图据绵竹市法院 

火锅店熬“地沟油” 

7名被告被判刑并公开致歉

马某某在绵竹市经营某火锅店,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为了给火锅提色提味和节约成本,马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剩油回收并加工熬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经马某某确认,共销售添加上述“老油”火锅锅底64锅,每锅20元,销售金额共计1280元。2023年11月,绵竹市公安局现场查获“老油”25.75千克。案发后,马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在审理过程中,马某某主动向法院预交惩罚性赔偿金12800元。

2023年8月,张某某、柴某某在绵竹市合伙经营某火锅店。同年9月中下旬,为节约成本,张某某提议将顾客食用后的红锅锅底回收,并加工熬制“老油”添加进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柴某某同意后,张某某雇佣黄某某(不起诉)到火锅店从事厨师工作,安排黄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红锅锅底熬制成“老油”,最后将“老油”按比例添加进火锅锅底中销售给顾客。经张某某、柴某某确认,从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该火锅店共销售添加上述“老油”火锅锅底约600锅,每锅28元,销售金额共计16800元。2023年11月,绵竹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熬制“老油”所用漏网、过滤网以及火锅“老油”若干。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800元。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柴某某主动向法院预交惩罚性赔偿金各30000元。

黄某某、杜某某在绵竹市经营某火锅店。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为了给火锅提色提味和节约成本,黄某某、杜某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剩油回收并加工熬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进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经黄某某、杜某某确认,共销售添加上述“老油”火锅锅底776锅,每锅4元,销售金额共计3104元。2023年11月13日,绵竹市公安局在火锅店内将二人现场挡获。在审理过程中,黄某某、杜某某主动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3104元,预交惩罚性赔偿金31040元。

2020年10月,彭某某、丁某某在绵竹市合伙经营某火锅店。为了增加客源、减少成本,彭某某、丁某某共谋后将火锅店内顾客食用后的废弃火锅油回收熬制“老油”,后将“老油”添加到客人新点的火锅底料中销售给顾客食用。2023年10月至2023年11月,彭某某、丁某某经营的火锅店共销售添加上述“老油”火锅锅底62锅,每锅18元,销售金额共计1116元。2023年11月,绵竹市公安局现场查获火锅“老油”16.4公斤。彭某某、丁某某归案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款。在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丁某某主动向法院预交惩罚性赔偿金11160元。

最终,马某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7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禁止令。同时判决7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承担“地沟油”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维护“舌尖上的安全”

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地沟油是典型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绵竹市法院表示,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火锅店在消费者用完餐后,将火锅底料回收,提炼加工出“老油”,而回收的锅底属于非食品原料,因此“老油”属于“地沟油”。

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绵竹市法院也做了解释。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生产、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已进行生产或销售的数额,包括行为人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但如果该食品未能向消费者实际销售,则该部分数额虽可以作为犯罪事实,但若其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等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难以将其作为公益损害事实,因此不宜将查获的“老油”计入公益损害赔偿基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式,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行为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

另外,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违约、侵权两种不同行为的赔偿计算方式,但食品安全犯罪存在消费者难以查明、侵权损失难以量化等问题,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不宜再将消费者被侵权的“损失”数额作为赔偿基数。鉴于食品安全犯罪终端销售数额与消费者支付“价款”之间的逻辑等同性,在行为人获利难以查清的情况下,为节约司法成本,以销售数额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更具操作性。

绵竹市法院表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绵竹法院发挥审判职能,重拳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安全等民生案件在阳光下快审快结,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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