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未来 | 四川公布一批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
综合
关注省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把公平竞争审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抓手,持续健全审查机制、提升审查质效,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现公布一批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一、某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要素倾斜案例 基本情况:某单位起草《某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用于全市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文件涉及土地、能耗、排污总量指标、生态环境监管等稀缺公共资源配置。文件总则第四条确立市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原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排污总量指标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优先将重点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点项目可不停工。
审查意见及调整结果:土地、排污总量、能耗等均属稀缺公共资源,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政策文件对特定类别项目整体设置“优先保障”待遇,会导致不同市场主体获取公共资源的条件出现不平等,形成隐性市场壁垒,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等方面的优惠”,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一)以直接确定受益经营者、设置无客观明确条件的方式在要素获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规定。起草单位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作出修改:删除原文件中“优先保障”倾斜性表述;将排污总量指标优先保障修改为统筹匹配符合规划手续完备项目;正面清单调整为按统一申报流程纳入;删除重污染天气不停工特殊条款,统一全市管控标准。
案例评析:要素配置、监管差异化对待等隐性优待情形直接影响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通过规范此类差别对待的条款,切实落实对各类市场主体要素获取、监管标准一视同仁的要求。二、某县建筑垃圾处置政策限定特定经营者案例基本情况:某单位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通知(送审稿)》,开展建筑垃圾行业规范治理。该文件直接指定单一企业独家承担全域建筑垃圾消纳运营业务,排斥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要求辖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其指定企业签订处置协议,剥夺施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主体的权利。
审查意见及调整结果:该政策措施未充分统筹行业治理目标与公平竞争制度要求,以行政手段方式,直接指定经营、限定交易,严重限制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剥夺市场主体自主交易权,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一)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起草单位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全面清理剔除文件内指定独家运营、规定签约等限制性内容,引进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破除行业准入壁垒;取消行政指定约束,保障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
案例评析:出台涉及市场准入、经营交易、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时,必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统筹兼顾社会治理目标与市场竞争规则,持续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三、某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措施差异化奖补案例基本情况:某单位起草《某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措施(送审稿)》,该政策涉及政府采购、财政奖补、融资担保等十二个方面,在奖补方面出现创新平台差异化奖补、与营业收入挂钩奖补等条款。
审查意见及调整结果:相关奖补条款可能将公共财政资源定向配置给特定评选或达标企业,使其获得非市场化竞争优势,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五)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内容”的规定。起草部门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将相关奖补政策调整为普惠性工具。
案例评析:财政奖补政策直接影响经营者生产经营成本,进而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该案例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作用,推动奖补政策从“选择性扶持”转向普惠性、功能性支持。四、某市房票安置政策限定购买案例基本情况:某单位起草《某市三区范围集体土地征收推行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房票原则上在被征地项目所在行政辖区内使用,其中甲区、乙区可根据实际跨区使用,而丙区房票仅限本区使用,形成区域限制。
审查意见及调整结果:该政策措施通过区域限制的方式,间接限定了被征收主体只能购买特定区域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排除、限制了其他区域房地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一)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起草单位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修改调整为按照区属管辖原则,由各区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措施。
案例评析:以行政辖区为划分依据的政策措施,导致直接限定地域市场范围,形成区域间流通壁垒。通过审查调整,破除了区域性市场壁垒的错误做法,有力维护了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五、某地“十五五”服务业发展规划差异化待遇案例基本情况:某局起草《某地“十五五”服务业发展规划(送审稿)》,覆盖文旅融合、现代物流等服务业重点领域,涉及市场主体平等准入与竞争权益。送审稿存在三处倾向性表述:一是重点对接川内龙头、世界500强及国内百强服务业企业;二是筛选本地服务业企业纳入培育名单;三是对营收较高的本地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审查意见及调整结果:相关条款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风险:一是设置地域限制,变相排斥省外主体,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二是企业培育限定本地主体,对外地落地企业差别对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规定;三是财政奖补偏向本地规模企业,仅对本地龙头设置奖励,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的规定。起草单位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取消地域、规模限制,面向所有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普惠开放;培育不分注册地、所有制,按统一标准公开遴选;删除计划对营收规模较高的本地龙头企业予以奖励条款。
案例评析:本案例中的地域限制、限定培育主体、财政奖补倾斜等,属于常见隐性竞争风险,通过审查调整,取消本地与外来企业的政策差别,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机会、规则平等。